B2C仲裁中的自治性保护消费者的欧洲模式真的足够吗?
pages 17 - 41
ABSTRACT:

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应对的法律现象,包括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缔结的合同(即B2C合同)等带来的影响。尽管欧盟法律选择的路径是一种特殊法律保护(以特殊法规为基础)和引入限制,但是在美国采用的模式为按照契约原则的一般法律提供保护。作者认为美国采用的模式更有效,因为它不会阻碍基于所有契约方(包括消费者)高度自治(但也高度负责)的市场繁荣发展。他指出“责任”是与“自治”相对的一面,并且必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全面地实施。这也可以延伸适用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当谈及在消费者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时,他主张不需要特殊限制;取而代之的是,立法者应将重点放在监管是否各方已经遵守了仲裁的基本准则。在结尾部分,他认为欧洲模式常常导致消费者自身对于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滥用,并认为德国模式代表一种有趣和高效的模式,在按照欧盟法律确立的约束性体系和美国模式之间达到折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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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e authors

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经济学硕士/医学学士、名誉博士,是获准在捷克布拉格(分支机构美国新泽西)执业的律师、贝洛拉维科法律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教于捷克奥斯特拉瓦大学经济学院的法律系,是捷克布尔诺马萨里克大学法学院国际与欧洲法律系的客座教授,国际商会捷克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布拉格、维也纳、基辅等地的仲裁员,瑞士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奥地利仲裁协会成员,世界法学家协会(WJA,位于美国华盛顿)第一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