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适合案件真相之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仲裁人自治权
pages 171 - 190
ABSTRACT:

本文论述了在决定适合案件真相之适用法律过程中仲裁人自治权的法律和实际概况。它以保加利亚法规和惯例为基础,并参照一些其他国家法规、主要国际手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和示范法及ICC规定。它的论点是仲裁人在确定实体法时享有较大的自由度。这种自由主要受到仲裁所在地的公共政策规定、按照提交仲裁决定所在国法律的公共政策规定和仲裁书最终辨别和执行所在地的公共政策规定的限制。仲裁人不受适用于仲裁所在地冲突法的约束。他们必须采用各方选择的法律。如果各方没有选定,则仲裁人将采用其自己选定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他们可以求助于冲突法或可直接选择实体法。仲裁人没有义务保证其作出的仲裁决定必须在法律上可执行。当处理一项国际案件时,仲裁人必须尊重所在地的强制性规定,尽管他们对国外强制性规定的尊重可能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keywords

about the authors

Nikolay Natov 现为保加利亚索菲亚大学 (St. Kliment Ohridski University of Sofia) 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教授;目前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 (ICSID) 担任保加利亚一方的仲裁人和调解人;1993 年至 2007 年期间,该作者在 CA/BCCI(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担任仲裁人;自 2008 年起,担任保加利亚索菲亚法律互动联盟 (Court of Legal Interaction Alliance) 附属国际仲裁法院院长;担任国际商会 (ICC) 特别仲裁人 – 负责处理三起仲裁案;撰写了 4 部著作,还发表了 100 多篇涉及国际私法各个方面的文章(以保加利亚语和英语撰文)。

电子邮件: natov.nikolay@gmail.com